凌某某诉谭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 发布时间:2019-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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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凌某某
被告:谭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承办律师:刘少成
原告凌某某诉被告谭某某、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公司、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所律师刘少成代理原告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主持下,最终与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一、原告凌某某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由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凌某某1万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及财产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凌某某10万元(包括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财产损失),共计11万元;扣除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已经支付的1万元,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还应支付原告凌某某赔偿款10万元;
二、原告凌某某与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就本次交通事故的赔偿事宜全部终结,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