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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何方担责?

  • 发布时间:2021-12-13
  • 发布者:管理员
  • 来源: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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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何方担责?
  

案例:2017年9月26日12时30分许,被告刘某驾驶其租赁的被告某某公司所有的湘A×××××小型轿车沿某道路由东向西行驶,此时原告骑电动车在此处由南向北行驶,湘A×××××小型轿车左侧与电动车前部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花区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长公交认字×××××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原告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刘某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右胫骨平台骨折、右外踝尖陈旧性撕脱骨折,原告的伤情稳定后,经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取内固定后期治疗费约12000元,误工期为5个月左右,护理期为3个月左右,营养期为2个月左右。原告支付鉴定费2415元。

分析:本案中,因刘某驾驶的车系租赁,所以要原告要追责,首先要明确本案的责任主体,即明确的被告,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可将刘某、机动车所有人、保险公司一起列为被告。

代理结果:本所律师代理原告参加本案的诉讼,后经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和被告刘某承担原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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