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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增驾实习期内发生交通事故商业险是否需要赔偿

  • 发布时间:2021-12-14
  • 发布者:管理员
  • 来源: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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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4月,刘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卸车时因失控发生侧翻,致使车辆损坏。后经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为维修上述车辆花费了修理费68880元,后保险公司对本次事故车辆损失进行了查勘定损,确认车辆损失金额为68880元。驾驶员刘某持增驾A2驾驶证(实习期至2018年9月28日)、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驾驶本案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齐全且年检合格,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130000元且购买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但刘某在支付了车辆维修费之后拿着发票找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刘某驾驶证增驾实习期内,拒绝向刘某理赔,刘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

庭审当中,保险公司提交双方签订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作为证据,该保险条款中规定:“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的机动车,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律师观点

笔者认为,保险公司不能以增驾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发生事故为由拒绝理赔。

首先,本案涉及的“实习期”具有多种解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2条,“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由此可见实习期明确约定为初次申领驾照后12个月。同时结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申领牵引车驾驶证属于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类型,并不属于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范围。本案中,刘某距离初次领取驾驶证的时间已有10年之久,早已过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之后12个月,事故发生时刘某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本案事故并未发生在限制性解释的“实习期”内。

其次,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解释予以接受。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实习期的理解各不相同,而保险条款属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在投保人投保时对该“实习期”的具体含义作出明确的告知,故应当作出有利于何某的解释,即增驾实习期不同于“实习期”,保险公司提出的“实习期免责条款”应是针对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员在实习期间内限制驾驶特种车辆的情形,对于申领增驾驾驶证的驾驶人员,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该案中刘某法律规定的实习期已经期满,其持有增驾A2驾驶证,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在保险公司未尽到对“实习期”含义的明确说明义务的情形下,保险公司不能以增驾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发生事故为由拒绝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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